| 一 补领结婚证、离婚证条件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二 补领婚姻证书程序
当事人备齐证件、证明材料后,必须亲自前来我处办理补领婚姻证书手续(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申请人提交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初审-→申请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登记员受理、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书-→登记、发证。
三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当事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必须相符;不相符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予于更正。);
- 婚姻登记档案证明(如果当事人当时结婚或者离婚登记不是在罗湖区婚姻登记处办理,而是在内地其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应提供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证明。);
- 补领结婚证的当事人需提交三张2寸双方近期免冠半身彩色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需揭交二张2寸近期免冠半身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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