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结婚条件
男女双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且其中一方的常住户口属于罗湖区的,可以到罗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2、非双方自愿的;
3、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二 结婚登记程序
男女双方备齐证件和证明材料后,必须共同前来我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1、 申请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初审 -→
2、 申请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 婚姻登记员审查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和声明书-→
4、 结婚登记、录入资料-→
5、 颁发结婚证。
三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㈠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必须相符;不相符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予于更正。);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声明书在婚姻登记机关领取,也可在网上下载。);
3、三张2寸双方近期免冠半身彩色合影照片。
㈡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 澳门、台湾居民和出国人员、华侨以及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香港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
2、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 澳门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
2、澳门居民身份证(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
3、 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 个月内有效)。
※ 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声明自出具之日起6 个月内有效)。
※ 出国人员、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证明自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如材料是外文的,须提供经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件,翻译件与被翻译件的复印件之间要加盖骑缝章。)。
※ 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原件及A4规格复印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 ( 领 ) 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 ( 领 ) 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 领 ) 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 ( 使 ) 领馆认证(证明自出具之日起 6 个月内有效;如材料是外文的,须提供经翻译公司翻译的中文件,翻译件与被翻译件的复印件之间要加盖骑缝章。)。
上述证件、证明材料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相符,不相符的,当事人应先到有关部门予于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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